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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社会、国家与法法及其相互关系,对法学法学和法法教义法理学教义法理学而言,是最基础性的问题。相对地说,三者各有自身特定的蕴涵,因而彼此区别着。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紧密联系,不能孤立地存在。这一点不论对实证考察或理论研究皆具有绝对的意义。 社会社会(西方习惯习惯地称之“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属于人的生活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及人口人口生产与再生产即“种的繁衍”的共同体共同体,它有不仰赖国家与法法的独立性。从最低级的原始社会社会到最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莫不是如此。在批判黑格尔国家主义国家主义观点时,马克思已明确地指出,不是国家与法法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相反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法。国家是由社会社会决定并来自社会社会、服务社会社会或者压迫社会社会的政治政治共同体共同体。在民主制民主制之下,法法源于社会意志社会意志,进而直接通过国家意志国家意志表现出来。其存在方式不是共同体共同体,而是人们行为行为的规则体,由法法精神、原则、规范规范、政策政策、习惯习惯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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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理论法学的基础课题1第一章社会、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5

第一节社会、国家、法及其互动关系:从法哲学视角思考国家向社会的

回归5

一、 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5

二、 法在促进国家回归社会过程中的作用9

三、 附论22

第二节评社会、国家、法的国家主义观念24

一、 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24

二、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国家主义35

三、 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国家主义影响46

第三节评社会、国家、法的自由主义观念57

一、 17—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57

二、 19世纪的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62

三、 20世纪以来的新自由主义思想63

第四节社会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67

一、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研究进路67

二、 我国“市民社会”的几个问题探析78

三、 梅因“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学思考82第二章社会、国家、法的实质内容: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88

第一节权利与权力的关系88

一、 权利与权力的发生88

二、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变迁92

三、 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与权力关系96

四、 结论100

第二节权利义务关系考察102

一、 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102

二、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历史形态108

三、 简短的总结111

第三节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114

一、 人权与主权114

二、 人权与公民权118

三、 普遍人权与特殊人权120

四、 自由权与生存权、发展权125

五、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128

六、 观念人权与制度人权132

第四节权利意识与法治134

一、 法治的核心是实现公民的权...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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