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本书的出版受西北师范大学甘肃省法学重点学科经费资助。

自然资源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有些自然资源还具有军事用途,在航空航天、信息技术、武器装备等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而又难以替代的角色。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过,不可否认,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还很不合理:经济发展的出口依存度过高,而出口又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资源驱动型和出口驱动型的。这种资源和出口双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可用竭自然资源,如今我国众多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自然资源几近耗竭;另一方面,也严重污染了我们的生存家园。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主要来源于可用竭自然资源的原材料的出口,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环境及人的生命和健康、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分别于2014年3月26日和8月7日公布的中国稀土、钨和钼出口限制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均裁定,中国对稀土等三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该案裁决结果与2012年初了结的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并无实质性差异,这意味着,今后,我国想要在WTO体制下采取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将会异常困难。由此引发了国人的极大忧虑,甚至激起了经济民族主义情绪,认为中国应当退出WTO的观点也时有浮现。

一波才平,一波又起。2016年7月13日和19日,美国和欧盟又分别对中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声称中国对锑、铬、钴、铜、石墨、铟、铅、氧化镁、滑石、钽、锡等十一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关税和其他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和相关WTO协议这两个案件的编号分别为DS508和DS509。2016年7月25日和26日,墨西哥和加拿大也申请加入该磋商程序。目前,这两个案件均处于专家组已经设立但尚未组成的状态(Panel established, but not yet composed)。参见WTO官方网站: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09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1日。至此,美国、欧盟、墨西哥和日本等国家或国际组织已对我国23种原材料诉诸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 

那么,在WTO体制下,我国如何合法、有效地限制原材料出口即是本书的命题。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外,本论分为五章,按照总分总的结构,以我国如何在WTO体制下合法、有效的限制原材料出口为主线,从微观层面的具体应对措施入手,以宏观意义上的应对策略结束。

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使用的资料、主要内容、结构以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概论,在界定相关概念、阐述我国限制原材料出口的目的之后,即提出本书的创新观点和逻辑起点: 原材料出口限制方式可分为直接出口限制和间接出口限制两种,出口关税、数量限制和国营贸易属于直接出口限制,其对贸易的限制作用是公然的、直接的,这与WTO体制一贯秉承的自由贸易理念相悖,因而受到该体制的严格规制; 国内税和出口不退税属于间接出口限制,具有“关税替代效应”,但其主要功能不是限制出口,所以WTO体制对其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两相比较,可以“顶风作案”,但更应“另辟蹊径”,即我国应在积极主张并合法行使采取直接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的同时,实施资源环境税、碳税和出口不退税等间接出口限制措施,以有效限制原材料出口,实现既定目标。

    第二章和第三章讨论我国如何在WTO体制下采取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即针对WTO体制对原材料直接出口限制的严格规制,提出我国在WTO体制下实施原材料直接出口限制的具体应对措施,其中,第二章论“规制”,第三章述“应对”。

WTO体制对原材料直接出口限制的“规制”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确立了与出口关税、数量限制和国营贸易相关的“一般义务”和我国根据入世承诺承担的“特别义务”; 另一方面,又设置了若干例外条款,如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环境和健康例外、安全例外以及必需品严重短缺例外等四项例外,允许成员方在例外情况下背离上述义务,实施原材料直接出口限制。

鉴于我国承担的出口关税限制义务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的严格性,因此,采取出口关税、数量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的具体办法就是,根据WTO体制相关例外的规定,表明我国违反上述两项义务征收出口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的正当性,也就是将WTO体制相关例外的适用条件“纳入”或“转化”到出口关税、数量限制措施的立法、守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措施运行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原材料直接出口限制措施在WTO体制下的“合法性”。

然而,根据中国原材料案的裁决,我国无权根据WTO体制相关例外表明征收出口关税的正当性。因此,第三章首先解决这一先决问题,即WTO体制相关例外对我国出口关税限制义务的可适用性。这是本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也是本书的主要论据创新之一。在论证时,针对中国原材料案上诉机构的论据,从文本解释、有效解释、目的解释、善意解释、体系解释、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和非WTO协议在WTO体制中的适用七个维度,得出我国有权根据WTO体制相关例外证明违反出口关税限制义务的正当性这一结论。第三章第二部分论述“根据WTO体制相关例外实施原材料直接出口限制的具体应对措施”,先就除安全例外之外的三项例外在中国原材料案中的适用予以评价,在此基础上,逐一针对上述四项例外的适用条件,提出我国采取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时,在该措施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环节需注意的问题及可采取的相应措施。第三章最后一部分则对通过国营贸易限制原材料出口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第四章论述我国如何在WTO体制下采取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这一章也由两部分组成——“WTO体制对原材料间接出口限制的规制”和“我国的具体应对措施”,即针对WTO体制对国内税和出口不退税的规制,提出我国可通过实施资源环境税、碳税和出口不退税等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对于我国已经实施的资源环境税制度和与出口不退税密切相关的出口退税制度,从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着眼,就其完善提出建议; 对于我国尚未实施的碳税制度,则从碳税问题的产生出发,为未来制度的构建建言献策。

    第五章“WTO体制下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的宏观对策”则从宏观层面,针对我国现行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在立法、守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宏观意义上的应对策略:  一方面,信乃立国之本,做WTO规则的守约人; 另一方面,变为发展之道,做WTO规则的变革者。在研究思路上,试图厚积薄发,由点到面、以小见大。

结语部分总结了本书的研究成果及主要创新之处以及存在的不足。

朱大明

2017年11月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