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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实证研究
作者:王国征 等
丛书名: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定价:128元
印次:1-1
ISBN:9787302656012
出版日期:2024.03.01
印刷日期:2024.03.20
本书以实践中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运行现状为出发点,针对诉讼标的要件所存在的认定作用不显、具体内涵不明等问题,以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有效平衡作为确定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主张确立以当事人、诉讼请求要件为积极要素、新的事实要件为消极要素的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而应将诉讼标的要件予以删除,并通过明确当事人相同仅指实质相同、诉讼请求实质性比较标准、新的事实要素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体系。
more >自序 禁止重复起诉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重要规则之一。罗马法中“既决案件”理论即包含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均将禁止重复起诉作为诉讼系属的效力之一。英美法系的美国关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依据,除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c)中的既决事项中有规定,美国法律协会的《判决重述(第二次)》中也有规定;而加拿大法院在有关案例中将争点禁反言规则和滥用程序原则作为重复诉讼认定标准的理论依据。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及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不同,但都是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的平衡。 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尽管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司法实践总体上也基本认可该规则,但直到2015年《民诉解释》才规定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2015年《民诉解释》在总结我国民事审判经验和借鉴域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于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了民事案件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即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包括当事人要素、诉讼标的要素、诉讼请求要素和新的事实要素;其中,前3个要素为积极要素,后一个要素为消极要素。2015年《民诉解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之前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不一现象,但同时也因规定的认定标准模糊、抽象及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 本书借助已公开的2000多份裁判文书对我国民事案件重复起诉认定标准运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四个要素适用情况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与评析。通过大量的数据、图表、案例等,系统地考察了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四个要素及其之间的内在关系,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 基于对2000多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研究,本书提出以下主要观点:(1)诉讼标的要素具有多义性、歧义性、模糊性、“空壳”性等,建议将诉讼标的排除在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外。(2)前后诉当事人形式相同判断标准容易造成虚列当事人以规避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适用,而实质相同判断标准具有准确性、合目的性,应明确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采实质相同判断标准。(3)明确诉讼请求要素实质性比较标准。成立重复起诉的诉讼请求要素的形态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与“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要素两种形态的认定,应对诉讼请求进行拆分比较,将存在同一关系、包含关系及交叉关系的两诉诉讼请求的重合部分认定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将两诉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部分认定为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诉讼请求。(4)作为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一的新的事实要素,是指前诉裁判生效后能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事实。新的证据、未经审理的事实、当事人不知情的事实等均不属于新的事实。(5)为降低重复起诉出现的概率,应适当扩容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引入诉的预备合并制度、确定中间判决制度、建立强制反诉制度。 本书较为系统详细地考察梳理了2000多份裁判文书中对司法解释所规定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运行状态。对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研究有实际素材支撑,且对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的研究紧扣民事诉讼实践。 本书可供从事民事诉讼实践的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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